论冒名处分不动产的法律适用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颁布之后, 行为人假冒他人处分不动产的案件并不鲜见并引发不少纷争。那么何为冒名处分他人不动产?冒名处分他人不动产是指行为人以登记物权人的名义对第三人转让或抵押登记物权人的不动产, 并给第三人造成行为人与登记物权人为同一人的身份混同。针对这类屡见不鲜的冒名处分行为的法律适用, 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见解纷纭。
关键词:冒名处分; 不动产; 法律适用;

一、关于不动产冒名处分法律适用的不同见解及其理由
一为适用不动产善意取得说。1该学说认为不动产冒名处分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原因在于冒名处分不动产属于广义的无权处分, 一旦冒名者成功地进行了变更登记, 也就构成了事实上的处分行为。因此根据《物权法》第106条之规定, 该冒名行为就形成了让第三人信赖的权利外观, 应对第三人予以保护。但也有学者认为, 冒名处分他人不动产则构成了诈骗行为, 虽然我国法律未对于盗赃物规定不得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但也应分情况适用之。即使第三人适用善意取得了被冒名的不动产, 被冒名者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行使回复请求权。
二是排除适用不动产善意取得说。2首先, 冒名处分所构成的无权处分发生的原因跟善意取得不动产有所不同, 善意取得不动产则是因登记簿错误, 而冒名处分则并没有发生登记错误。其次, 冒名处分属于非法行为, 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又如何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呢?最后, 假冒身份等冒名行为即使产生了令第三人信赖的权利外观, 但该善意也不应该被保护。
二、善意取得制度不适用于不动产冒名处分
关于冒名处分不动产的行为, 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笔者认为:
第一, 以外国制度、我国立法角度观之, 动产和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本应分属两个独立不同的制度, 不动产善意取得是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为要件, 在行为属性上属于无权处分, 而在冒名处分中, 登记簿并没有错误, 其行为本质虽也属无权处分, 但其实是违法行为。
第二, 并非一切的善意都能得到信赖的保护。善意取得制度成立的目的是以牺牲物权人的物权为前提来维护交易相对人的利益, 这是一个利益取舍的问题。因而为更好地平衡各方的利益, 尽可能地避免伤及无辜, 各国在设定善意取得制度时都极为慎重, 从而避免适用范围进行不适当的扩大。我国《物权法》第106条与第107条的规定也表明了, 即使都是善意第三人, 遗失物和盗赃物也不能善意取得。从这一点即可看出并非所有的善意都能得到彻底的保护。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所有的善意都应该牺牲他人之合法利益而对其进行信赖保护, 应当以法律的明确规定作为依据来判定是否对其善意的信赖进行保护。我国法律规定的几种适用善意取得的情形包括表见代理、表见代表、无因行为、通谋虚假表示、内心保留、欺诈之意思表示以及债权人撤销权, 不得针对有偿、善意之受益人等情形。而冒名处分并不在我国法律规定的那几种适用善意取得的情形之列, 因此, 我们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 将冒名处分他人不动产的行为排除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第三, 冒名处分所形成的外观是权利主体的外观, 而不是权利外观;第三人的信赖非物权法保护的“合理信赖”中的“信赖”, 即“此信赖非彼信赖”。一些主张冒名处分不动产可以适用善意取得的学者认为, 假冒产权人身份的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不动产时存在一种权利外观3, 该外观足以造成交易相对人的信赖, 法律应当保护交易主体的信赖利益4。该观点实际上已经扩大将权利外观、信赖保护等相关适用进行了不适当的扩大。虽然在考虑适用善意取得时, 权利外观确实是其中一个考虑的因素, 但是该权利外观只有通过动产占有、不动产登记方式表现, 才能获得善意信赖保护, 不能将其扩大到冒名处分所形成的外观。冒名处分所形成的权利外观并非通过不动产登记方式来表现, 其所形成的外观是权利主体的外观, 而不是权利外观。如果将公信力赋予权利主体外观, 就会在很大程度上损害真正权利主体的权益, 使每一个无辜的权利主体陷入人人自危之担忧中, 惶惶不可终日。因此, 并不是一切信赖都能适用善意取得, 唯有信赖动产占有或不动产登记, 才能适用善意取得。冒名处分所形成的外观仅为权利主体外观, 其信赖并非对不动产登记的信赖, 该信赖并非善意取得保护之“合理信赖”。
综上所述, 从制度和立法初衷的角度看, 立法者的本意要求适用不动产善意取得应以登记簿错误为前提条件, 但冒名处分并无登记簿错误之情形, 故被排除在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外;从风险控制上来看, 相比较于被冒名人, 第三人更应该调动主观能动性去控制风险的发生, 也更能控制风险;从法律明文规定适用善意取得的几种具体情况来看, 冒名处分不在我国现有法律规定适用善意取得的情形之中;从我合同法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来看, 冒名处分属于非正当交易, 不发生合同效力, 也无法适用善意取得。因而, 善意取得对于冒名处分不动产并没有适用之余地。
注释
1 杨立新.论不动产善意取得及适用条件[J].判解研究 (第46辑) ,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9. 96.戴永盛.论不动产冒名处分的法律适用[J].法学, 2014 (7) .
2 傅鼎生.不动产善意取得应排除冒名处分之适用[J].法学, 2011 (12) .
3 熊丙万.论善意取得制度正当性的运用[J].判解研究, 2009.
4 王利明.善意取得制度若干问题研究——从一起冒名顶替行为说起[J].判解研究,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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