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对广告语法律保护的策略研究
摘要:随着广告语的商业价值进一步显现, 实践中关于广告语的纠纷也越来越多。但是无论从理论定位上, 还是司法实践中, 对于广告语的保护模式均没有统一的观点。本文从广告语的特点出发, 从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三个方面分别对广告语保护模式的合理性及缺陷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并进一步认为当前应当进一步完善广告语的法律保护体系、明确广告语的权利归属、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几个方面进一步完善广告语的法律保护。
关键词:广告语; 著作权法; 商标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保护模式;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广告语在商业竞争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一句精辟的广告语, 虽然只有寥寥数字 ( 如雀巢咖啡的“味道好极了”) , 但往往能给消费者留下深刻的印象, 为企业形象塑造及品牌推广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在广告语的商业价值日益上升的同时, 围绕广告语所产生的纠纷也日益增多。而最引人注目的加多宝和广药集团系列知识产权诉讼中也包括对“怕上火, 喝王老吉”这一广告语的争夺。广告语究竟通过何种方式进行保护最为合理和有效, 是当前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应当解决的问题。
一、广告语著作权的保护
广告语, 是指通过各种传统以及现代的传媒的形式向社会大众介绍产品、文化等内容, 以便增强宣传效果的一种宣传性的用语。
( 一) 广告语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条件
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是作品, 而广告语必须符合作品之构成要件方可受著作权法保护。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现行法律规定以及相关理论, 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条件有两个: 一是形式要件, 即必须体现在某种有形的介质上, 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可感知性和可复制性; 另一个则是实质要件, 就是必须具备独创性。
短小精炼是广告语最大的特点, 作者在创作中高度精炼的语言表达了其丰富的文化内涵, 投入了作品制作者大量的精力, 也体现了作品制作者巧妙的构思的和较高的创作水平, 但这些经过高度提炼短词短句若为著作权法所保护, 这是否可能会对我国语言文化造成禁锢和割裂, 不能被其他领域所使用, 不利于文化的发展与繁荣。 (1) 这是广告语获得著作权保护面临的另一大难题。
1. 关于广告语独创性标准分析
( 1) 独创性标准的原理。关于独创性标准, 各个国家都要求作品: 一是作者独立创作完成; 二是不能抄袭他人的智力劳动成果。但是基于社会公众利益和不同的保护侧重点, 对于独创性中“创”所要求达到的智力创造的高度有所差异。早期英美法系版权法中的独创性标准被形象地称为“额头流汗”标准。 (2) 而在大陆法系国家, 保护的侧重点在于作者的精神权利, 对独创性的要求相对较高, 作品必须达到一定的创作高度。我国虽然对“创”的高度没有明确的界定, 但也要求作品必须是智力创造的结果。但诸如《德国著作权法》规定保护的是“个人的智力创作” (3) , 《法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则为“智力作品” (4) 。
( 2) 对独创性标准的分析。如按照英美法系的“额头流汗”标准, 仅有寥寥数字的广告语似乎难以显现作者为此所付出的“汗水”。但有些作品的独创性, 恰恰体现在于其刻意追求表达数量的高度精炼。广告语创作的主要目的是商业宣传和形象展示, 其基本要求应是以最少的词汇有效地传递出更多的信息。广告语虽然其简短, 却不简单, 而是包含着作者的智力创作, 只要简练深刻的语句中体现了作者构思的独到和个性的张扬, 就应该认为其具有独创性。例如, 广州恒大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广告语“开盘必特价特价必升值”, 广告语各组成部分的词汇不是作者独创的, 但通过作者的挑选、顺序排列和组合, 表现出了与其他作品所不同的富有个性化的色彩, 能够直接表现作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经营思想及理念。当然, 并非所有的广告语都构成一个享有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一些惯用的宣传用语、俗语或者单纯描写商品或服务属性而未体现创作个性的广告语, 例如“物美价廉”、“香甜可口”、“低价甩卖”、“货真价实”、等, 则不应被列入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
2. 关于精炼的短词短句与思想的关系
各国著作权的立法例, 通常采取思想/表达二分法, 保护不延及思想本身, 仅及于表达, 但思想与表达的界限在现实中往往却是模糊不清的。虽然在前文中提及, 作品的独创性不应与其所表达的字数相联系, 但通常认为, 作者的表达越充分具体其情感及思想的个性就更容易显现, 相反, 其表达越简化, 从一段文字缩减一句短语再缩减为一个短词最终缩减为一个字这样一个过程, 过于简短的文字根本就并不符合文字作品的要件。 (5) 美国版权局即规定: “单字或短语, 如名称、标题和标语”不能进行版权登记。在美国著名的Nicols v. Universal Pictures Corps. 一案中, 法官曾非常精辟地指出: “任何作品, 尤其是剧本, 其情节删减得越多, 故事就越浓缩, 最后可能只有最简单的剧情陈述; 但是当提炼到一定的程度时, 作品就不再能受保护了, 否则剧本就会阻止他人使用它的‘思想’”。 (6) 短词短句的高度提炼性与思想的关系也从另一个侧面提示我们对于广告语中出现的一些独创的字、词, 即使是作者苦思冥想的结果也不能予以著作权法的保护。一方面, 独创的字、词, 仅仅一两个字难以将作者完整的思想表达出来; 另一方面, 独创的字词, 例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