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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研究

韩老师2025-12-23法律硕士论文
摘要公司资本可谓公司赖以生存的血液,不仅是公司运作的物质基础,也是公司对外承担债务的物质保障,具有标志公司信用的特殊功能。在我国,发起人虚假出资和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屡禁不止,甚至日趋猖獗,这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资本充实原则,严重损害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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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研究
【第2部分】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概述
【第3部分】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构成及认定标准
【第4部分】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司法适用
【第5部分】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立法现状与适用结语与参考文献

  摘 要
  
  公司资本可谓公司赖以生存的“血液”,不仅是公司运作的物质基础,也是公司对外承担债务的物质保障,具有标志公司信用的特殊功能。在我国,发起人虚假出资和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屡禁不止,甚至日趋猖獗,这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资本充实原则,严重损害了公司发起人、股东、公司本身和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交易安全,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危害性很大且放射到社会的诸多方面,因公司股东出资不实引发的纠纷也占相当比例。目前,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是我国刑法研究较少涉及的一个罪名,但是在实践中,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手段多样,形式多变,较难把握。随着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公司注册资本的法律标准发生了重大变化,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遭遇一些尴尬,同时也为我们重新审视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提供了难得的契机。本文将围绕着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在司法认定中的问题进行论述,主要介绍了我国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立法现状,并将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与刑法中的其他个罪相比较。试图从新的角度,发现以往在理论研究中未予重视的问题,并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研究的基础。

  关键词: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司法认定
  
  引 言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诚实信用已成为一项基本的道德准则和法律规则,在法治国家中,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是一种典型的违背信用原则的经济犯罪。实践表明,对于此类破坏经济原则、危害经济发展的犯罪行为不能简单地仅仅依靠民事手段进行赔偿或者是依靠行政手段进行处罚。在当今社会,充满利益导诱与刺激,往往通过这两种手段难以遏制住这种膨胀的贪欲,一些不符合公司成立条件的公司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中,常常进行买空卖空、大肆商业欺诈等活动,进而引起一系列的不良连锁反应,扰乱经济秩序,因而法律对这种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行为进行法律上的严厉打击以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序。

  2013 年 12 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对我国公司法进行修改的决定,新修订的《公司法》在注册资本的登记条件方面作出了调整,注册资本登记的条件明显放宽。新修订的公司法将法律对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全部取消,对公司在设立时公司发起人、股东的首次出资金额和缴纳期限也不再进行限制,有效促进了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的形成,新公司法对注册资本制度的这一改变将降低开办公司的成本,同时为了方便公司登记注册,有效规范市场秩序,新公司法还放松了对公司经营场所的登记条件的限制,将年检制度变更为年度报告制度。新公司法对注册资本制度的改革,对刑法中相关罪名的适用将产生重大的影响,从而导致我国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相关犯罪的罪过形式、认定标准、价值取向发生重大改变。

  为此,2014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明确规定了,该罪仅对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适用。为了进一步明确理解和适用全国人大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下发的《关于严格依法办理虚报注册资本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刑事案件的通知》明确:自 2014 年 3 月 1 日起,除《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规定的二十七类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外,不得对二十七类公司以外的其它申请公司登记的个人和单位以虚报注册资本罪追究刑事责任;对公司股东、发起人不得以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依照法律要求必须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二十七类公司如果实施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和虚报注册资本行为的,仍然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今年年初就有一例涉嫌虚假出资犯罪案件,就是因我国公司法关于资本制度的修改及全国人大关于对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解释规定而撤销案件的。

  2013 年 9 月贵州某地公安机关查处了一起虚假出资犯罪案件,案件基本事实是,2006 年 11 月甲、乙、丙、丁四人出资 500 万元注册成立了贵州某某矿业有限公司,其中甲认缴出资200万元,其余三人各认缴100万元,首次出资20%总计 100 万元,其余出资在两年内缴清。公司成立后不久,甲收购了乙、丙、丁三人的全部出资,公司由甲独资经营,剩余 400 万元注册资本到案发时一直没有缴纳。2013 年 6 月,甲欲将公司股权转让给福建某客商戊,经协商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甲在协议中确认公司 500 万元注册资本已全部足额缴清,并约定甲将其在公司 90%的股权以 150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戊。之后戊发现甲仅出资 100 万元,有 400 万元出资系虚假出资,遂举报案发。公安机关经过侦查认定甲构成虚假出资罪,于 2013 年 12 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2014 年 2 月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在此期间由于我国公司法关于资本制度的修改及全国人大关于对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解释规定出台,2014 年 4 月检察院最终以法律规定的变化为由认为甲不构成虚假出资罪,撤消了对甲虚假出资犯罪的起诉。

  由此可见,公司资本制度和相关立法对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等犯罪的修改,将会增加办案单位认定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等犯罪的难度。因此,作者选择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司法认定进行探讨,对于指导司法实践部门在公司法修改资本制度之后,更准确地认定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等犯罪,应当具有较大的实践意义。  
  
  目 录
  摘 要
  ABSTRACT
  引 言
  
  第 1 章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概述
  1.1 概念
  1.2 我国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犯罪的特点
  1.3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行为表现
  1.3.1 一般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行为
  1.3.2 几种特殊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行为
  
  第 2 章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构成及认定标准
  2.1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构成特征
  2.1.1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客观特征
  2.1.2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主观特征
  2.1.3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主体特征
  2.1.4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客体特征
  2.2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理解与认定标准
  2.2.1 虚假出资的理解与认定
  2.2.2 抽逃出资的理解与认定
  2.3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及刑事法律责任
  2.3.1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2.3.2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刑事责任
  
  第 3 章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司法适用
  3.1 区分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罪与非罪
  3.1.1 出资不足额与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界限
  3.1.2 股东从公司借款与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界限
  3.1.3 非公司企业转移、抽逃资金与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界限
  3.1.4 公司利润分配、股东转让出资与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界限
  3.1.5 主观过失与法律上的认识错误
  3.2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与相似罪辩析
  3.2.1 本罪与虚报注册资本罪
  3.2.2 本罪与诈骗罪
  3.2.3 本罪与职务侵占罪
  3.2.4 本罪与受贿罪
  3.3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司法适用的其他问题
  3.3.1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犯罪未遂问题
  3.3.2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共同犯罪问题
  结 语
  致 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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