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案件自首认定条件探究
【第1部分】 职务犯罪案件自首认定条件探究
【第2部分】我国法律关于职务犯罪自首认定的立法现状
【第3部分】职务犯罪案件与普通刑事案件自首认定之比较
【第4部分】职务犯罪自首认定若干疑难问题及现实困境
【第5部分】职务犯罪案件自首情节的认定
【第6部分】职务犯罪中自首情节认定分析结语与参考文献
摘 要
自首情节认定一直是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重点,也是难点。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如何认定自首有较为详细的规定,而由于执法者对法律法和司法解释的不同解读,在自首的认定方面存在较多的分歧及争议,再加上司法实践本身的多样性、复杂性,在自首情节认定上存在诸多“说不清,道不明”,难以准确理解和把握的问题。例如自动投案中投案的“自动性”如何认定;投案后未及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能否认定为自首,司法解释规定的“办案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办案机关已掌握线索针对犯罪事实”以及“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交代犯罪事实”应作何理解,以及由纪委监察机关在查办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时发现并移交给司法机关的职务犯罪案件,自首认定条件与司法机关侦查发现的职务犯罪案件有何不同。针对上述问题,笔者通过对现实案例的剖析,试图对职务犯罪案件自首认定中存在的疑难问题进行分析探索,在此基础上,结合相关刑法理论,提出可资借鉴的观点,以期对司法实践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和指导意义。
关键词:职务犯罪;自首;自动投案;如实供述
ABSTRACT
The surrender in the criminal facts is always the key point of the handleposition , is also the difficulty.laws and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have detailed rules todecide how to surrender, and by the law enforcement and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fthe law on legal interpretation is different, in terms of surrender that there existdifferences and disputes, plus the diversity and complexity during the judicialpractice itself, on in that there are many difficult to accurately grasp the problem.
Such as automatic surrendered to surrender in what is considered “automaticity”;Surrendered after the failed to timely truthfully confesses criminal facts can beidentified as surrendered, and th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provisions “case-handlingorgan have criminal facts”and “case-handling organ have clues to criminalfacts”and “survey conversation, in the case authority during interrogation andinvestigation measures or mandatory measures, confessed the crime” what itshould be understood, as well as by the procuratorial organs in the investigation fordisciplinary violations of cadres cases found and handed over to the judicial organsof post crimes, in that condition and judicial organs investigation found that thedifference of post crimes. Aiming at these problems, the author through to the realcase analysis, trying to surrender in post crime that the analysis of existing problemsin the exploration, on this basis, combining with the related criminal law theory, putforward views for reference, in order to the judicial practice has a certain referencevalue and guiding significance.
Keywords: Duty crime ;Surrender ;Automatic surrenders;Truthfully confesses
目 录
第 1 章 前言……1
第 2 章 我国法律关于职务犯罪自首认定的立法现状……2
2.1 刑法对自首的一般规定及其解读 ……2
2.1.1 刑法中自首的规定及其处理原则 ……2
2.1.2 对刑法规定的解读 ……2
2.2 司法解释对自首的具体规定 ……3
2.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自首的界定……3
2.2.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对自首的界定……5
2.2.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对自首的界定……7
第 3 章 职务犯罪案件与普通刑事案件自首认定之比较……10
3.1 特别法与一般法之比较 ……10
3.2 办案机关与司法机关之比较 ……10
3.2.1 司法机关的概念 ……10
3.2.2 司法机关与办案机关的概念 ……11
3.2.3 纪委监察机关纳入办案机关之不同理解 ……11
3.2.4 纪委监察机关纳入办案机关对职务犯罪自首认定的影响 ……12
3.3 强制措施与调查措施之比较 ……12
3.3.1 强制措施的 ……12
3.3.2 调查措施的概念 ……12
3.3.3 强制措施与调查措施之异同 ……13
3.3.4 将调查措施纳入司法过程对自首的影响 ……13
3.4 自动投案条件之比较 ……14
3.4.1 一般刑事犯罪案件自动投案条件 ……14
3.4.2 职务犯罪案件自动投案条件 ……14
3.5 特别自首之比较 ……14
3.5.1 一般刑事案件之特别自首 ……14
3.5.2 职务犯罪案件之特别自首 ……15
第 4 章 职务犯罪自首认定若干疑难问题及现实困境……16
4.1 关于投案“自动性”如何认定的问题……16
4.2 关于投案后供述犯罪事实的时间问题。 ……17
4.2.1 关于一般刑事犯罪案件供述犯罪事实的时间问题 ……17
4.2.2 关于职务犯罪案件中供述犯罪事实的时间问题 ……17
4.2.3 关于“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交代犯罪事实”的理解问题……18
4.3 关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理解问题……19
4.4 关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犯罪事实或已掌握线索针对犯罪事实”的理解问题……20
4.4.1 对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犯罪事实理解问题 ……20
4.4.2 对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理解问题 ……20
第 5 章 职务犯罪案件自首情节的认定……22
5.1 自动投案的认定 ……22
5.1.1 自动投案中投案“自动性”的认定……22
5.1.2 自动投案的时间节点的认定 ……23
5.1.3 自动投案对象的认定 ……24
5.2 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认定 ……24
5.2.1 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时间节点的认定 ……24
5.2.2 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内容的认定 ……26
5.2.3 对办案机关已掌握犯罪事实或已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的认定 .29
5.3 调查谈话、讯问、采取强制措施或调查措施期间的认定 ……30
5.3.1 讯问期间与强制措施期间 ……30
5.3.2 调查谈话与调查措施期间 ……30
5.4 职务犯罪案件自首认定中应重点把握几个问题 ……31
5.4.1 标准自首认定要紧扣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两大法定条件 ……31
5.4.2 特别自首应紧扣办案机关掌握犯罪事实程度和是否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32
5.4.3 职务犯罪案件自首认定标准不能因为办案部门不同而有所区别 ……32
5.4.4 职务犯罪自首认定应把握好刑事政策和立法目的 ……33
第 6 章 结语……35
致谢……36
参考文献……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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